M234-自願離職證明書的問題
1 min readJul 31, 2019
在網路上看到一些勞工網友說他們想離職,他們說資方藥他們簽"自願離職證明書",當然自願離職就沒有所謂資遣的問題,所以資方也就不用付資遣費,但是這個邏輯是有問題的。
即使勞方提出自願離職,資方因而拿出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簽。
此時勞工也可以反悔,所以就不簽了。
因此法律學上的因果關係是這樣的: [因為]資方拿出自願離職證明書,[所以]勞方才可能簽到自願離職證明書。
所以因為這個因果關係,勞方可以和資方議價,拿個部分的資遣費,當然這是違反法律的,只不過台灣人情>理>法,所以還可以接受。
但是自願離職證明書還是不要簽的好,除非你找工作是高手。
不然你簽了之後,本來資方規定藥付給你的三個月的資遣費沒有了,你搞不好三個月或是以上都找不到工作,那你就三個月或是以上都沒有收入,資遣費本來就是用來保障找工作有問題的勞工的!
而且別忘了失業還有失業救助金,失業第一天就可以領,最多領半年,但是如果你有簽自願離職證明書就沒有失業救助金,也就是說,你一失業又簽了自願離職證明書,你最多就可能損失:
三個月的薪水+半年的失業救助金!
慘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