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170- 949篇-二分法的問題

吳宗聰 (Tsung-Yin Wu)
5 min readSep 25, 20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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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分法是常見的思維模式,如同心理學所說人有”對立式思考”,常常使得我們走極端。在道德的探討上面,我也常常會用二分法分為”感性”和”理性”兩種。

用理性探討道德很有名的就是康德,他用理性探討的結果,提出了所謂的定言令式,也就是一定要執行的道德信條,以下是引文:

//康德倫理一直為人詬病的是其嚴謹性。我們知道,道德要求普遍性。然而,康德認為定然律令一旦被理性所頒行,即不能有不受理性限制的可能,否則即失道德的普遍性意義。問題在於,當發生道德兩難或極端情況時,律令仍有其絕對有效性,如某人為保護被追殺的陌生人,而向兇手撒謊;又如醫生為安慰病人,有一善意的謊言,康德認為我們不能因受情感的影響而破壞律令的普遍性,故任何謊言都應禁止。 [1]//

如果有人說:”某人為保護被追殺的陌生人,而向兇手撒謊。”是違背道德的,我們應該要為了救人而和兇手撒謊,那就是違背了理性。

當然理性探討是沒有問題,康德應該是對的,但是感覺上就是有問題,這種感覺就是所謂的感性,不理性。

相對於西方,中西方的比較也被提出來,孔子的仁也被認為是感性的,而孟子的義則偏向理性,西方也是有類似的現象,早期比較偏向感性,後來則發展出法治與理性。雖然在一些文章中可以發現,孟子對於法律和親情間的選擇還是會選擇親情,因此有些人就批評中國哲學/中國思想徇私,沒有法治的觀念。

如果這種徇私被認為是普遍的價值的話,那可以以唯物論來思考,被篩選而存活的人是自私的人,因為他為了自己的親情而捨棄了法律的公義,如此自私的人就會越來越多,並且存活的都是不義的人。

我覺得這就是二分法非常嚴重的問題所在。

反過來說,如果人人都不顧親情,那還用討論篩選出來的是怎樣的人嗎?大概是可以依法辦理,完全不顧親情的人吧!是否真的有”依法辦理而不顧親情的人”呢?還是經由這種唯理性至上的篩選得到的子代其實不是”依法辦理而不顧親情的人”,而是”沒有感情的人”呢?

因此,與其把理性的思考下,遇到某些情形當成”沒有遵守理性的失敗”來看,認為存在有[不遵守理性的規範]會對人類群體造成傷害,不如想成-[在某些情況遵守理性,某些情況順從感性]會使得人類群體得到最大的利益。

而那些我們感性上會違背理性的情況就是所謂-[只能做,不能說]的情形,這裡就不舉例子了,畢竟上不了”理性法庭的檯面”呀!

就如同柯文哲所說,就是因為法律不夠好,所以才會有情理法。法律夠好的話,法理情才可能達成。那為甚麼台灣常常會因為法律不夠好而走情理法呢?不知道。

法律怎麼可能跟的上現實世界呢?所以詐騙相關的法律總是跟不上詐騙集團推出新手法的速度。更不如果這個世界是不可說的,怎麼可能可以用可說的法來完全涵蓋世界的所有情形?

就是因為不可能有完美的律法,在任何情況都適用的規則,所以我們不會死板的遵守理性的判斷。

而孔孟所回答的情況事實上也是極端的例子,一般情況並不會有必要違背法律。二分為理性和感性,也又再次因此不合理。

事實上,今日的人類就是這樣演化而來的,不是在所有的抉擇選擇理性,也不是在所有的情形遵守感性,而是有時候遵守理性,有時候遵守感性,而導致現在人類對於道德兩難的思維方式。這足以說明理性與感性的二分法是非常不符合現實的。

其實這也可以推出一個悲觀的結果,那就是我們今日之所以認為怎樣是對的,其實是古代的人隨機在各種道德問題上選擇理性或是感性,不同的情況下有時候是選擇理性增加存活率,有時候是選擇感性增加存活率,在那個過程後造成今日的結果,因此我們認為怎樣是正確的,但是如果那個過程因為機率有所改變,我們今日對於對錯的判斷又會改變了,也就是說對錯我們以為是有的,但是事實上不是絕對的,除非像是康德用某種純粹理性的方式來探討。

並且,在親情與法律間選擇親情是否就會使得法律崩壞呢?其實也不然。

親情與法律間選擇就是一種權重,權重的結果姑且稱作[實質利益]。譬如說一個肚子餓的人偷了麵包可以得到生物學上的[實質利益],但他也可能不會去偷麵包,因為他認為這樣對得起自己的良心,他可以藉由寧願餓肚子卻不偷麵包得到[心理利益]。

對於一個餓肚子卻不偷麵包的人,他的行為會被解釋為他得到的[心理利益]和[實質利益]權重的結果,[心理利益]重於[實質利益],所以他選擇餓肚子。

當然[心理利益]是否存在是有爭議的。但如果心理利益存在的話,一個人在某個”親情與法律衝突”的情境下選擇了親情,這其實就是一種權重,因為親情使得他得到心理利益,而不是法律(失去親人傷心而失去心理利益)。那其實某一天,他遇到某種情形,只要他權重的結果[心理利益]大於[實質利益],他就可以能會做出損害自己利益的的行為。因此我認為二分法不成立,在長長的歷史河流中偶而出現的”親情與法律衝突的情境下選擇了親情”或許其實是道德真正重要的基石。

當然這就是過猶不及,但過猶不及是顯而易見的,難在對於某些事情取捨的標準在哪裡?那就需要討論。

有朋友和我說一些哲學家缺乏心理學的素養,我想是的,畢竟古時候的哲學家並沒有心理學的觀念,他不知道自己作為觀察者,就可能會以自我為中心思考,只有瞭解物我的關係,也就是了解整體,才可以不昧因果(更正),不受時空所限制吧!

[1] http://forum.agames.hk/forum.php?mod=viewthread&tid=23978 [轉貼]康德「定然律令」概覽 [複製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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